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马鞍山市重要指示精神,实现将马鞍山市打造成安徽省的“杭嘉湖”、长三角的“白菜心”的新发展定位,加快推进我市铸造企业转型升级,提高铸造行业综合竞争力,奋力谱写“生态福地、智造名城”建设新篇章为目标。根据工作安排,拟订了马鞍山市铸造企业整改验收细则(环境保护方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止日期:2020年10月30日
联系电话:0555-8357027
邮 箱:788306237@139.com
马鞍山市铸造企业整改验收细则(环境保护方面)
企业名称:(公章) 时间:
序号 |
污染环节 |
整治要求 |
执行标准 |
分值 |
扣分项 |
1 |
冲天炉 |
配套袋式等高效除尘器、脱硫系统等 |
(一)有组织排放限值 铸造短流程工艺中高炉、烧结及球团有组织排放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中特别排放限值; 除“铸造短流程工艺中高炉、烧结及球团”外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非甲烷总烃(NMHC)有组织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50、6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和燃油、燃气的加热炉、干燥炉的基准含氧量及浓度判定按《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02017)4.1.3条和4.1.4条执行)。 (二)无组织排放限值 铸造短流程工艺中高炉、烧结及球团无组织排放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除“铸造短流程工艺中高炉、烧结及球团”外的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030802-2—2017)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注:2020年11月3日,《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生态环境部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待该标准印发施行后,执行该标准,该标准没有规定的,执行上述标准。 |
20 |
有设施不达标的扣10 分,无设施的扣20分 |
其它熔炼(化)炉 |
配套集气罩+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
||||
高炉、烧结及球团 |
配套袋式等高效除尘器、脱硫系统、脱硝系统等 |
||||
2 |
浇铸(注) |
配套集气罩+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有机废气处理装置 |
4 |
有设施不达标的扣2 分,无设施的扣4分 |
|
3 |
清理(抛(喷)丸机、打磨设备) |
配套集气罩+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
8 |
有设施不达标的扣5分,无设施的扣8分 |
|
4 |
砂处理及造型 |
配套集气罩+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
8 |
有设施不达标的扣5分,无设施的扣8分 |
|
5 |
制芯 |
配套集气罩+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有机废气处理装置 |
8 |
有设施不达标的扣5 分,无设施的扣8 分 |
|
6 |
涂装 |
配备有效密封装置+水幕、吸附燃烧、催化燃烧或其它措施 |
10 |
有设施不达标的扣6分,无设施的扣10分 |
|
7 |
物料储存 |
严禁露天存放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砂箱等物料,所有物料必须放入全密闭的棚、仓、库房等,并分类堆放、整齐有序 |
|
8 |
物料密闭但未分类堆放的,扣4分;物料露天堆放的,扣8分 |
8 |
粉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 |
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转移、输送、装卸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集气除尘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
|
5 |
没有采取措施的,扣5分 |
9 |
厂区路面、作业场所 |
硬化,定时清扫 |
|
5 |
已硬化,但地面积尘明显的,扣3分;未硬化的,扣5分 |
10 |
固废堆场 |
堆储场所采取封闭措施 |
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等要求处理、处置固体废物。 |
3 |
有设施不规范的扣1 分,无设施的扣 3分 |
危险废物暂存库按照标准化进行建设 |
3 |
||||
生活垃圾、工业废渣不得乱堆乱倒 |
2 |
有设施不规范的扣1 分,无设施的扣 2分 |
|||
装运采取喷洒水作业、清运固废车辆采用篷布遮盖 |
2 |
||||
11 |
噪声 |
噪声源采取室内合理布局、基础减震等措施,对车间墙壁门窗采取吸音、隔音措施 |
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5 |
有措施不达标的扣 5分 |
12 |
废水 |
雨污分流、外排废水进管网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
|
4 |
有处理设施不达标直接排放的扣2分,无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扣4分 |
13 |
其它 |
除尘器卸灰口应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取袋装、罐装等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 |
|
5 |
没有采取措施的,扣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