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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068369/202512-00090
  •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咨询
  •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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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

    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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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咨询机关:

    法规科
  • 政策咨询电话:

    0555-8357027

【文字解读】关于《马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解读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2025-12-15  17:10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扬尘已经成为大气中颗粒物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扬尘是构成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主要部分,从我市近年来的PM10数据来看,经各县区、园区、各相关部门强化管控,虽能稳定达到二级标准PM10年平均值不超过70微克/立方米,但距离从根本上持续改善还有较大差距,扬尘管控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扬尘污染防治行为,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此,通过地方立法,巩固现有空气污染防治成果,完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为我市扬尘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制定依据:《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参考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领域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明确防治监管职责。扬尘源涉及领域广、部门多,实践管理中往往又存在工作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甚至导致监管空档、空隙。《办法》结合法律法规、相关领域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直机关“三定”规定以及我市现实监督管理惯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二是细化污染防治措施。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遵守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应当制定并落实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市政水利工程建设、道路运输、园林绿化、建筑物拆除等领域产生的扬尘作出专项防治措施规定。在混凝土生产、物料装卸、道路保洁、裸露地面等领域作出更为细致、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按照要求,20252月起,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起草工作‌,通过梳理近年来扬尘污染监管痛点、投诉热点、现有法规执行难点,对照国家法律和省级条例,结合马鞍山市“三定”规定及现有管理文件,积极学习先进地区已出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在确保各条文款项合法合理,兼具针对性的基础上拟定了《马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意见征询:初稿完成后,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书面、网上公开、公众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反馈意见逐一进行研究,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与反馈意见的部门均进行了充分沟通与协商,并在市政府领导主持下多次召开专题面议会,与各单位座谈交流,达成一致性意见。形成了《马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送审稿)》。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20251117日,经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

四、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马鞍山市“诗城”特色与绿色发展定位,通过制度建设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空气质量的期盼,建设美丽马鞍山。

五、主要内容和创新举措

《办法》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市直机关三定规定、我市现实监督管理惯例,重心侧重于监管职责分工和细化防治措施及监管流程,加强部门属地联动,推动监管依法落实落细。

《办法》为条款式结构,不设章节,全文共二十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未作重复,从其规定。

第一至三条规定了管什么。其中第一条规定了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第二条规定了办法适用范围,界定了扬尘污染的概念;第三条规定了扬尘污染防治的原则与要求。

第四至五条界定了谁来管。其中第四条明确了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第五条分别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第六至十八条明细了防治规范。其中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遵守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第九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必须遵守的普遍性规范;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了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城市道路等施工、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园林绿化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遵守的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五条针对煤系物料、渣土、水泥等易起尘物料的装卸、运输扬尘污染防治问题做了规定;第十六条对城市道路保洁作业提出了机扫、洒水、积尘冲洗等要求;第十七至十八条对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等方面应该采取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规范。

第十九条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了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办法规定从其规定的情形;第二十条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主动作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常态管理、动态巡查,严防严控,加强市区之间、部门之间协同,形成扬尘污染防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细化管理,强化监督。立足各自职能和行业监管领域,压实责任、主动靠前、主动履责、主动作为,坚持分类施策、依法治理,加强监管执法,创新监管方式,深入打好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确保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四)加强宣传,全民参与。加强宣传引导,广泛普及《马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持续开展《办法》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将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和宣传工作相结合,实现扬尘防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解读机关: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陶佳文

联系方式:0555-8357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