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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8月15日正式施行已进入倒计时阶段。为对标国家顶层立法、维护生态环境法治统一,近期山东、四川多地推进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通过修法、废法、制度衔接等系列举措,为法典落地实施筑牢地方制度根基。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1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5日起施行。
本次清理涉及省级地方性法规30部,其中修改19部,废止11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82部,其中修改67部,废止15部。
对于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按照“小修全审”的原则,逐条梳理,应改尽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19部地方性法规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将在8月15日之前重新公布。
对于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除了要严格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外,同时要密切关注并衔接国家近年来新修改或者制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性法规涉及管理体制、禁止性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不一致的地方,同步作出修改。结合山东省实际经验做法,对生态环境法典新增制度和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细化完善了相关条款,同时结合监管实际,对标准脱节和难以落地执行的条款内容进行同步清理。